企业宣传片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4-10-11 19:08:06 |   作者: 企业宣传片

  为规范城市道路开挖,我委牵头起草了《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递至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2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09室,邮编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字样。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上的水准,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与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绵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沿道路两侧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退距空间。

  本规定所称占用城市道路包括兴建各种建(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建设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公共交通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坚持“科学统筹、严格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监督,高效集约、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立完整工作协同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文广旅、综合(城管)执法、水务集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年底前应收集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统筹的原则,综合确定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每年可依据情况对计划进行集中调整。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统筹考虑城市有关配套管网及其他设施布局需求,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减少对已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牵头统筹协调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相邻路段的多个项目开挖时间、工序安排等工作。有关区(园区)应建立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施工的开挖时间、工序安排统筹协调机制。

  第八条严控对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未纳入年度占用、挖掘计划的,相关行政主任部门不予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城市道路占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除城市道路设施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到城市道路挖掘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行政主任部门应严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时间和范围。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取得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到期后需继续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延续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施工现场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设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信息公示牌,内容有项目名称、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占地位置、占地面积、占用挖掘行政许可等。施工围挡两端醒目处和断点处应悬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公示牌。

  (二)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施工围挡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规范整洁,遵循《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导则》有关设置标准。围挡区域内一般不可以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设施。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标准》有关要求,加强对施工区域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水、电、气、讯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和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经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修复。经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复,并经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为0。

  第十四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信息公示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公示占用挖掘施工信息。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渠道公示占用、挖掘施工项目基础信息,鼓励和发动社会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综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期满或挖掘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未按要求公示,期满未拆除围挡并恢复道路功能,未按照批准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不遵守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于修复道路质量不合格、进行约谈后仍然整改不达标的建设和施工等单位,和多次违反规定,未按批准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等行为加强信用监管。

  第十七条各区、园区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更新不断推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日益增多,而目前绵阳市还未出台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相关管理制度,导致部分路段道路短时间内反复开挖,占用挖掘管理不规范,影响市政道路常规使用的寿命和市民出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出台城市道路管理的地方规定对于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十分紧要。

  起草《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是根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并借鉴重庆、眉山、温州等地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绵阳实际完成起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向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先后4次书面征求意见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统筹计划、行政许可、施工与修复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十九条。

  一是实行道路开挖统筹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收集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并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统筹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相关配套管网及其他设施布局需求,综合确定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尽量做到同一路段相关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减少对已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

  二是严控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明确了要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许可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

  三是强化道路开挖占用公示制度。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统一规范制作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纳入信用评估体系,加强信用监管。

上一篇: 10万危桥引关注 我国公路桥梁进入“建养并举”新时代 下一篇: 双向八车道!五里墩大桥老桥撤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