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21 09:03:48 | 作者: 企业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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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关键之年,为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动城市道路行业稳定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城市道路工作通知如下。
各地应按照“窄马路、密路网、打通断头路”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逐年提升建成区道路网密度,到2025年底前实现建成区道路网平均密度不低于8公里/平方公里的最终目标,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道路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对于今年计划新开工的项目,要利用冬季加快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进一步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对于上一年度结转的建设项目和列入年度计划的维修养护项目,要提前做好材料、设备、人员、资金等准备工作,确保天气转暖后第一时间复工复产。做好项目申请中央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前期成熟度,争取获得国家更多支持。要以“五化”闭环工作法抓好项目落地、做好工作衔接、强化跟踪问效。
有序实施长春市轨道交通1号线号线号线号线号线个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统筹布局站点周边换乘、停车等配套设施,实现轨道网、公交网、慢行网交互融合。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现有停车场所运营管理上的水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停车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加强和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停车场所备案等的管理,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工作,巩固和提升停车收费管理明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DB22/T 5132-2022)规定,谋划和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所,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换电设施。推动建设非机动车(包括电瓶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需满足自然排烟要求。
因地制宜规划路权专有、封闭隔离、快速通行的独立自行车专用道。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市政道路红线内设置自行车专用道,有效串联重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集中办公区、城市公园等,满足群众短途通勤和接驳公共交通的需求。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清理违法占道行为。严格整治违规停放机动车和摆放设施设备等非法占用自行车专用道、人行步道行为。完善自行车专用道的标识、监控系统,禁止机动车进入自行车专用道。规范设置人行道上的自行车停放点。重点整治沿街商户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规范流动摊点经营行为。
保障民生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装灯率、亮灯率,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基本消除盲区无路灯现状;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以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实施节约能源改造,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对现有照明系统来进行节能改造。保证功能照明亮度,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通知相关的单位及时修剪。景观照明实施节能减排,科学制定城市景观照明启动关闭方案。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规定,各地应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编制修订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
贯彻落实《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停车场等,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及适老建筑产品基本技术方面的要求》等无障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确保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结合轮椅通行需求加强人行道缘石坡道改造,清理违法占道行为,完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目前,各地普遍存在部分城市道路因入冬前维修养护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路面出现沉降、拥包、破损等现象,特别是交通压力大的交汇路口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行人、车辆出行,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各地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的巡视巡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吉林省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程》等规范要求,及时排除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严格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强化事后监管,确保被挖掘路面第一时间得到修复。
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对于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形成整治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对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警示标志、限载、限高、限行等应急消险措施,必要时实施限制交通或封闭管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日常巡检、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及日常养护等工作,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档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实施城市道路项目进展情况月调度制度,请各地于2月15日前报送《2023年城市道路项目计划统计表》(附件1),计划实施项目如有调整,随时报送;从4月份开始于每月月底前报送《2023年城市道路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未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修订的市县,应于3月底报送停车设施专项规划,12月底前报送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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