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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10-16 17:25:27 |   作者: 企业宣传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赣州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通航水域内,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营运、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靠站点是港口客运码头、渡口之外的客船停靠地点统称,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拥有相对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船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停靠站点不得作为客运船舶长期停泊设施。

  第四条根据我市水上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停靠站点建设实行动态调整,并坚持疏堵结合、发展求实的原则,杜绝产生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的“增量”,消除存在事故隐患的“存量”,停靠站点选址作为赣州港总体规划修订的调整方向。

  第五条停靠站点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市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靠站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广旅、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相关职能工作。

  第七条停靠站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靠泊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还应当避免在取水口、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确保符合安全准则规范要求。

  停靠站点位置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八条停靠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航道条件、停靠站点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航班、水位变动情况等综合确定,充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靠泊要求,具备相应靠泊能力、旅客集散能力。

  第九条停靠站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专用航标、信号杆、旗等助航设施。具备夜航条件,有夜航船舶靠泊的还需配备照明设施、航标灯、信号灯等助航设施,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停靠站点属地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航道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认定停靠站点选址符合条件的,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和施工图设计(可与初步设计合并,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主开展交工验收。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设计企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县级主管部门,再由县级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公示。备案内容应包含停靠站点位置、启用时间、停靠站点资产所有人和运营企业等。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运营企业应当开展技术检验测试评估和防洪评价,技术检验测试评估包括安全现状评价、停靠站点结构安全、整体的结构耐久性、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当将评估情况、防洪评价批复文件等提交属地县级主管部门。属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属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公示。

  已建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或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停靠站点靠泊船型的,可根据已有实际船型运营。停靠站点新增船型尺度不允许超出设计船型或已有船型,需要超过的,应当履行停靠站点改建或扩建程序。

  第十三条停靠站点应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用于客运船舶靠泊,停靠站点只允许具有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所属客运船舶靠泊,船岸靠泊能力应相匹配。

  第十四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服从调度,做好停靠站点设施设备的

  日常监测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做好汛期及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泊管理。

  第十五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人员上下船及候船秩序。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和考核,熟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企业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十六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当具备污染应急解决能力,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存储、转运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按照预案要求至少每半年组织并且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依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救助人员,避免或者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按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停靠站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闭环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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