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3-12 09:42:57 | 作者: 火狐电竞游戏官方网站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第十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的移交行为,明确建筑设计企业、接收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检验收取规范》、《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按公路标准或公路兼市政标准设计的道路,附属设施是指在公路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绿化、照明、排水、管线、管廊、交通附属(除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禁停限速标志、中央隔离护栏)等设施。
第三条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全区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工作,并委托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区公路及绿化、排水、交通附属(除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禁停限速标志、中央隔离护栏)设施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公路照明、地下管线、管廊等市政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按市政设施移交管养相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和通过交工验收(包括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二)公路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上的要求,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
(三)工程完工技术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四)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养护管理单位。
第五条区交建局、建设单位应邀请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前期方案审查、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预计交工验收前6个月且当年8月底向区交建局汇总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移交养护管理的项目,填写《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移交与接养登记表》(附件1),并附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计划交工数量表》,区交建局牵头做好年度养护预算编制和养护单位招标或委托的工作。
(二)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前应完成公路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检测,相关检测报告应报送养护管理单位。项目交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养护管理单位申请对公路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功能性、完整性、安全隐患及交工工程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建设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
(三)现场核查结束后,按分项每项10个工作日内(总体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养护管理单位理应当将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上报区交建局。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组织整改,再次书面通知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养护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实存在无法整改到位的情况,应将相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送区交建局研究决定。
(四)检查、复查合格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出具《公路与附属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2),建筑设计企业方可组织项目交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组织自接到《公路与附属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交工验收及移交接养会议,邀请区交建局和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六)交工验收及移交接养会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应出具《交工验收会议纪要》,由区交建局出具《移交管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出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移交养护协议书(附件3),并附工程档案相关材料。
(七)移交养护协议书签订后,公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管理权限移交养护管理单位。
第七条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养护管理单位提交以下工程档案资料:
(一)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其中纸质工CAD电子档各2套)、地质勘察资料。资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试验等资料。
(三)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移交与接养明细表(分项细则由养护管理单位另行组织制定)应经区交建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若有)签章确认。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详细约定工程保修范围。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的结构性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应报告区交建局,并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整改部分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对所存在缺陷委托可养护单位进行缺陷维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报请区交建局对原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
第十条公路及附属设施移交后养护工作由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的,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为保证公路及设施工程建成后能正常投入使用,养管到位,因相关原因暂无法整体交工验收、移交的工程,已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分项工程,经区交建局同意后可容缺移交。养管不免除项目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在办理接养手续后,由养护管理单位向区管委会、区财政金融局申请增补养护维修费用、落实养护单位。
社会投资的公路及附属设施工程,办理移交与接养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运营期间实施的大中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养护管理工作移交建筑设计企业,建设完成后的移交接养参照本细则。
第十四条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路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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